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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2012-08-21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介绍
A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处房产,A实际支付了合同项下购房款。
CB享有债权,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抵押物为上述出售给A的房产。
CD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该债权转让给DD支付了转让款。同时,转让合同约定,D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抵押物。
DE签订合同,将上述房产出售给EE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明,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
A起诉至法院,要求B为其办理诉争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转让不动产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
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定合同生效就必然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指物权在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也产生排他效果。
因此,由于诉争房产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E取得了诉争房产的产权证,应认定该房产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A在与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只对B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E依法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况下,A依据生效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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