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居民与澳门地区居民结婚登记 |
法律依据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另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及外国人。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申请材料 |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4、 照片。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二)港澳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分别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澳门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出国人员、华侨应出具: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须提供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申请表格 |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决定机关 | 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程 序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
时 限 | 符合登记条件, 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结婚证》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 |
收 费 | 《结婚证》工本费9元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