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离开县(市)区行政区域(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街道办事处之间的人员流动除外),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
法律依据 | 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1、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违法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资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决定机关 |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程 序 | 1、持所需材料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2、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及时通过电话或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交换平台等向其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 3、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情况,情况属实的,及时发给《婚育证明》。 |
时 限 | 办证机关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全部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法律效力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截止前需及时更换。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截止前需及时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