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上市公司之间的专利之战 【(2011)宁知民初字第377号】
两个上市公司之间的专利之战
(2011)宁知民初字第377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小天使婴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律师代理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其侵犯名称为“车轮翻转结构”、专利号为ZL200820032328.1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同时,邓清征律师作为针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代理人起草请求书并参与口头审理。
好孩子公司诉称小天使公司生产销售的婴儿车之“车轮翻转机构”技术方案落入其权利要求1之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侵犯。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与此同时,查封并冻结小天使公司银行帐号中存款人民币200万元。
本案是小天使公司首次被诉专利侵权案。此前,小天使公司之关联公司主动发起专利侵权之诉超过100件,且胜诉率高达100%。为此,小天使公司对此被诉专利侵权案极为重视;特别是面对好孩子基于专利许可使用费提出的高达200万元索赔请求、采取大力度的财产保全措施及诉讼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事实,使小天使公司培感压力。
更为重要的是,小天使公司相关部门经研究认为:被控产品的确落入了权利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案件代理:
结合上述情况,在汇总案件全部事实基础上,定下诉讼策略如下:
1、通过答辩状表达对本案发生的重视及适度歉意[该思路在客观上起到了“麻痹”原告的作用,导致其对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关于不侵权抗辩主张及其理由完全无法应对];
2、适时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请求涉及国内外在先专利文献多达7个,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部分超过50页,一般的专利代理人很难做到从容应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从“浩如烟海”的技术比对中去粗取精,抽离并重点比对,同时不放弃非重点比对。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抽取核心代理观点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合议组,以使合议组成员看清本案的“庐山真面目”];
3、设法破解“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在本案当中的适用[通过艰难的调查取证,充分证明了原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之约定纯为诉讼目的需要而设,其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即便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能极大降低高额判赔的风险];
4、肢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及其每一个技术特征。在精准的技术比过程中,以深度哲学的思维方式对涉案技术概念及其特征进行诠释,从而得出被控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结论。关于侵权对比实战推演如下:
(1)清楚界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
原告始终无法回答如下3个问题:1、其权利要求1是否存在第二定位槽?2、其定位槽设置在两个车架上还是一个车架上?3、其定位杆结构特征及其运动方式如何?
(2)被控产品所使用的车轮翻转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1、从整体技术方案上看,被控产品的“车架”与“轮座”、“定位杆”的技术特征及匹配关于与涉案专利产品的“车架”与“活动连杆”、“锁定杆”的技术特征及匹配关系均不同。
2、就与定位杆相匹配的定位部件的设置、特征而言,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区别。
3、涉案专利产品中,与锁定杆匹配定位的分别是第一锁槽和一挡边。而被控产品由两个槽部与锁定杆匹配定位,即被控产品没涉案专利产品的定位的挡边。
4、被控产品的锁定杆技术特征及其运动方式与涉案专利不同。
案件结果:
原告好孩子公司撤回其对小天使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宁知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感悟:
非功利、持续性的“厚积”, “实力”方能于游刃有余间“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