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车 交通肇事被判刑
作者:崔馨月 | 来源:法治网 | 【案情】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双力"柴油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交通加油站"处,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尤某碰撞,造成尤某受重伤致交通事故。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尤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2000元,并已全部兑现。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改装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某违反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通过此案,我们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要及时办理登记上牌、车辆检验手续。同时,无牌无证车辆往往存在机件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等安全隐患,请不要驾驶和乘坐此类车辆。发现此类车辆还应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防止发生交通肇事。
作者单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