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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辞职谨防无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张峰律师

草率辞职谨防无缘经济补偿金
草率辞职,最为常见的就是经济补偿金的损失,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这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常年贡献的一个肯定,也为劳动者找新的工作提供一个经济缓冲期,尤其是对那些工作时间长、薪金比较高的劳动者来说,很多时候经济补偿金数额可观,相当值得重视。说句最为功利和直接的话:为了如此高额的补偿,值得我们开动大脑,仔细研究,以确保这个令用人单位很不情愿的补偿顺利进入我们的口袋。
本文不去详解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可以粗略的总结: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而造成的被用人单位辞退和劳动者无任何理由主动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均可以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而对这些一无所知而盲目辞职的员工往往坐视自己权益的丧失。来看这个案例:
小王2009年在某软件公司任开发程序员,基本工资4000元人民币左右,劳动合同签订从09年的4月初至12年4月底共三年,11年8月,小王由于自身原因想跳槽另谋高就,但由于劳动合同不到期,小王考虑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办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王自觉半路解除合同理亏,认为过错在已方,法律规定得不到经济补偿,所以就放弃了主张,跳槽到新的工作单位去了。过一段时间,小王得知自己原先同在公司开发软件的同事小刘也在稍后的时间跳槽,主动与公司解除了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而经过劳动仲裁,公司竟然给了小刘12000左右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就不懂了:小刘基本工资和我一样,也是合同未到期主动辞职,怎么得到如此高额的经济补偿呢?
后经询问得知:原来小刘的辞职计划是经过专业的律师设计过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同时向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被裁决给予小刘补偿金。律师发现:小刘在工作期间,在作为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中约定公司应给员发夏天时发防暑降温津贴和提供加班期间的防暑饮料和药品,小刘在公司的工作已经历了两个夏天,公司并未履行此承诺,于是小刘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为理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公司不能举证出其在小刘工作的两个夏天,提供过员工手册上书写的承诺,遂支持了小刘的申请,公司给小刘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注:小刘的基本工资是4000元,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小刘辞职前12月的实发平均工资计算,而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等)
小王听说后,后悔不迭:如果当初对这些法规有所了解,并聘请专业人士设计辞职方案,自己同样也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谁能想到防暑假温津贴这种连员工自已都不重视的小事,竟然能成就拿到经济补偿的理由?
通过本案给我们启示:员工自己的想提出辞职,也可通过寻找企业方过错之处,实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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