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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法律程序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李本虎律师
著作权侵权行为
      1侵权举证采用过错推定:不能证明其出版复制行为有合法来源的,推定其为侵权;过
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还有商标法56 条和专利法里面新产品的生产方法侵权的
举证责任倒置和著作权法63条2 款善意使用侵权;
       2.损害计算方法三种: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非法所得;3.法定的赔偿额:50 万
元以下的赔偿。
        3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客体:程序和说明文档。保护前提:独立开发和固定在有形物
体上。保护时间和文字作品一样,没有特殊之处;
        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非常小:1.合法用户可以装载和备份,2.适当的作功能改进3.非商
业性的使用的少量复制可以;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
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
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
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二年计算。
      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
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诉前禁令: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
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
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3.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
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
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
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
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出版社出版抄袭作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未规定侵害著作权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因此,出版社应仅在有过错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就出版抄袭制品一事与
抄袭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过错,应由抄袭者独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出版社应停止出版发行抄袭作品,并依法返还不当得利。不论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这种
责任都是分别对著作权人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承担的。在任何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
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都可以以出版抄袭制品的出版社或发行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
        所谓有过错,是指出版社出版抄袭制品时处于一种敌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例如,
出版社在接受抄袭品时处于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例如,出版社在接受抄袭品时因疏
忽或者轻信而未查询权利状况,或者出版社在接到著作权人或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
投诉后,仍继续出版社发行抄袭制品(不论投诉人是否提供担保),等等,都可以认为出版
社有过错。
        行政处罪以惩戒和教育为目的,如果出版社没有过错,不宜给予行政处罚,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罪有失公正,且不能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鉴于抄袭者是故意侵权,
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原则也应适用于处理出版社出版其他侵权制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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