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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邱戈龙律师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主要是非法利益。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本罪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实际状况发展不一,用更加明确和直观的数字规定将会给本罪的定罪量刑带来莫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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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2.28 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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