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办事指南: 在深圳的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在保税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材料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2.举办外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符合保税区的产业导向; 3.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
申请材料 |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如有)(原件1份);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注:合同需所在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盖章。各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为:福田保税区服务中心租赁测绘部、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 注:前列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投资者签字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且经营范围中不含“批发”“进出口”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工局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事项由市贸易工业局核准。 |
程 序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
时 限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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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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