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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和单位构成强迫交易罪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邱戈龙律师
犯罪主体的界定,对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错误的观点不但会改变法律的打击面,而且还会影响到对其他要件的认定。有人认为,该罪的主体是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或者提供者;有人认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前一种观点由于将该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或者提供者,进而将“强买强卖”理解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将商品卖给自己。强迫交易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是市场主体,但行为人并不一定是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或者提供者。如被告人王某强迫交易一案,王某等人得知凌某将块石供应业务给王福某做,因王福某曾与他们有矛盾,被告人王某等人即找到凌某,以“你给王福某做,他运石头的车我也要当石头来砌的”等语言相威胁,要求凌某将业务给他们的朋友周某做,凌某不得不答应。从这个案例看,王某等人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第三者,但其行为完全满足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不能将强迫交易罪的主体限定为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或者提供者,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均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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