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9)闽民终字第35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闽民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系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土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以将与被上诉人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  杨扬
代理审判员 :  黄从珍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张丹萍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