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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1)浙甬知初字第8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甬知初字第82号


原告:中山市A曰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中山,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张良宏
代理审判员 :  魏金汉
人民陪审员 :  崔宇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  沈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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