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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李波律师:劳动合同法常见的十个法律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2-08-05    作者:李波律师
一、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问:"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三、问: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是否合法?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问: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五、问:用人单位能否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例外情形: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其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存在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公司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属违法。
六、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新入职时要扣押身份证等证件,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七、问: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答: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又不愿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采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方式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包括降低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依法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的话,劳动者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八、问: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法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应发工资为准。由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往往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的部分。而这部分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缴纳的,单位只是代扣代缴,在扣税之前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同样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人缴纳后等以后个人退休后或者购房后可以支取该部分款项,属于个人财产。既然法律规定了“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就应该是按照税前的应发工资来支付。另外,在20098月出台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条的规定: 说明了应该按照应发工资来确定。
九、问:加班费,奖金是否可以计算在双倍工资内?
答: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因此加班费和奖金等一般不能作为计算的基数,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十、问:员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能否免除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的义务?
答:无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购买社保声明》在劳动仲裁和劳动纠纷申诉中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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