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是怎样定罪与量刑的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1 依据刑法条文第13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各单位,如校园、小区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都应当认定为“道路”。在此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不限于汽车,还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但电动自行车等不再其中。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