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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5W11468(第16011号)号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邓清征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5W11468(第16011号)号



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兴中大厦十五楼E、F室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征。
发文日2011年01月31日。
申请号或专利号:200420006361.9.
发文序号:2011012700499490.
案件编号:5W11468。
发明创造名称:摇摆传动装置。
专利权人:宋文伟、朱萱。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山A远东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6011号)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附:决定正文9页(正文自第2页算起)。
合议组组长:张娅
主审员:祁轶军
参审员:张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6011号)
案件编号:第5W11468号。
决定日:2011年01月25日。
专利号:200420006361.9。
发明创造名称:摆动传动装置。
国际分类号:F16H37/12  A47C3/02  A47D3/02  A47D9/00  A47D13/00。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山A远东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宋文伟、朱萱。
无效宣告请求日:2009年08月18日。
附图: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将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从整体上进行对比,若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现有技术不足以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20006361.9、名称为“摆动传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25日,专利权人为宋文伟、朱萱,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摆动传动装置,包括传感器、电路板、摆杆、电机、电源、盒体,其特征在于:该电机带有减速箱,并且该电机由该传感器检测其转速及转动的角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摆动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摆动传动装置还具有离合器,可以使得摆杆与电机的传动相互脱离,从而实现人工摇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摆动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摆动传动装置可安装到摇椅、摇篮及摇床等物体的活动部分或固定部分上,并且借助摇杆连接到该固定部分或活动部分而驱动摇椅、摇篮及摇床等物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摆动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传感器检测电机的转动状态,再通过上述电路板控制上述电机的正反转、转速及转矩。”。
计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中山A远东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46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89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所公开的“光电位置传感器”、“电源电路”、“摆杆”、“电动机”和“电源”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电路板”、“摆杆”、“电机”和“电源”,此外,附件1中公开的“电动机4的输出轴连接减速器5输入轴”表示该电机带有减速箱,而附件1中公开的“光电位置传感器设置于底座1上并在摇座3上设置有配合光电点位置传感器工作的遮光片8”表明“该电机由该传感器检测其转速及转动的角度”,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未公开盒体,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盒体主要起到遮罩保护的作用,采用盒体进行遮罩保护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2和附件1中公开,且相应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或1中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9年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9月9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附件3作为证据:
附件3:公开日为1996年6月11日、专利号为05552511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附件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附件3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具体的技术方案也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9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2009年11月2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分别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一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当庭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1一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附件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附件1和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及附件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所反映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
经查:
附件1涉及一种自动摇摆装置,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自动摇摆装置,适用于摇床、摇椅等需提供较大能量实现自动摆动的装置,其采用模拟人推秋千的原理,在摇座每个摆动周期内施与摇座一推力,使摇座实现自动等幅摆动。
该装置包括机械和电子两部分,机械部分包括底座1,在底座1上通过铰接杆2铰接有摇座3;该装置还设置有电动机4,电动机4的输出轴连接减速器5的输入轴,减速器5的输出轴固定有摆杆6,电动机4和减速器5固定于底座1上,在摇座3上设置有与摆杆4配合的挡块7;电子部分有振动开关K1电源电路、自保延时电路,单稳态触发电路、计数器、光电位置传感器及电动机驱动电路等组成;振动开关采用水银开关,固定于摇座3上,当摇座3受到振动或摇动可闭合接通电源;电源电路有变压器B、二极管D8-15、电容C6-9及三端集成稳压器7812、7924组成,能输出+12V、-24V直流电;自保延时电路有C5、R13、BC4及继电器J组成,延时时间由C5、R13的大小决定;单稳态触发器IC1-1、IC1-2由CD4098集成块及外围电路组成;IC1-1控制电动机4反转,推动摇座3向后摆动;一2控制电动机正转,让摆杆6返回原位置:计数器IC2采用12位二进制串行计数器CD4040,用以设置电路工作时间;光电位置传感器由红外线发射二极管D1、光敏三极管BG1组成,光电位置传感器设置于底座1上并在摇座3上设置由配合光电传感器工作的遮光片8;电动机驱动电路由光耦合器G1、G2以及驱动管BG5、BG6组成。其工作原理是:接通交流电源后,由于K1、J1没有闭合,故仅有氖泡X亮,电源无直流电压输出;当有人坐上摇椅后,安装在摇座3上的微动开关K2受压闭合,振动开关K1也会因受振动而短暂闭合,此时电路接通,电源电路输出+12V、-24V直流电,其中+12V电压经C5、R13、BG4发射结到地形成充电回路,充电时间常数t1≈C5*R13,BG4因充电电流的控制而导通,继电器J吸合,常开触电J1闭合,完成自保动作;单稳态触发器IC1-1因C2、R5复位作用使之置于稳态,输出端Q1为低电平,输出端Q1为高电平,绿灯D1亮,此时即使振动开关K1断开,电源电路仍有正常输出,随着充电时间的增加,B点电位将逐渐下降,BG4基极电流也逐渐减小,最后继电器J释放,常开触电J1断开交流电源;若在继电器J释放前,使用者晃动摇座3使遮光片8移动,光敏三极管BG1受光导通,的5脚电位由高变低,单稳态触发器IC1-1被触发,端电位由高变低,绿灯D2灭,Q1端电位由高变低,经光耦合器G1后控制驱动管BG6导通,A点电位由OV变为-24V,电动机4反转,通过减速器5带动摆杆6并通过挡块7推动摇座向后摆动;调整W1可控制电动机4反转时间的长短;当单稳态触发器IC1-1复位至稳态后,Q1端电位由低变高,绿灯02亮,Q1端电位由高变低,BG6截止,A点电位由一24V‘变为OV,电动机4停转;与此同时,Q1端下降沿又触发另一单稳态触发器IC1-2,使输出端Q2电位由低变高并分四路输出:一路进入计数器IC2计数;一路通过红灯03使之发光;一路通过光耦合器G2控制BG5导通,A点电位由OV变为+12V电动机4正转使摆杆6复位;一路经电阻R9接至BG2基极并使其导通,设计放电时间常数t2(t2≈C5*R11)≤t1,使C5上所充电荷经R10、BG2被即使放掉,使B点电位升高并维持BG4导通,继电器J吸合;由于摇座3每次向后摆动都会自动触发电动机4带动摆杆6推动摇座3,故摇座4可保持等幅周期自动摆动;若摇座4在摆动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因人离开座位使微动开关K2断开,因单稳态触发器IC1-1不会被触发,所以摇座会自动停止摆动而电源不会中断;只有当计数器IC2所计脉冲数达到设定值后,其输出端Qn才由低变高,使BG3导通,且设计充电时间常数条t3(t3≈C5*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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