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是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不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配套法规,部分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可以大于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即便达到高新企业申报条件,也不宜申请认定。这些企业包括:(一)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半征收所得税,详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8条;(二)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企业以及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可以享受五年的税收优惠期,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第110条;(三)从事技术开发以转让研究成果为主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第27条第4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500万元以内所得免征、500万元以上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四)新税法实施后仍在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新税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前,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