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投诉办公室 |
受理范围: | 一、本市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 二、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 三、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
权利义务: | 一、申诉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申诉人就产品质量问题有权向经营者、生产者进行交涉,并享有申诉的权利。 (二)义务 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并提供书面材料,同时写清自己和被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商)品名称、购买日期、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和存在的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二、投诉办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诉办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二)义务 1、投诉办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
受理地址: | 上海市长乐路1226号7号楼202室 |
投诉电话: | 021-62488931 |
邮编: | 200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