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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产品质量申诉(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投诉办公室
受理范围: 一、本市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
二、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
三、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权利义务: 一、申诉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申诉人就产品质量问题有权向经营者、生产者进行交涉,并享有申诉的权利。             
(二)义务
     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并提供书面材料,同时写清自己和被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商)品名称、购买日期、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和存在的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二、投诉办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诉办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二)义务
    1、投诉办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受理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1226号7号楼202室
投诉电话: 021-62488931
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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