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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供自己消费使用且在三个月内还了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邱戈龙律师
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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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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