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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是如何答复的?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邱戈龙律师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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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4 公经[2002]1604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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