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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规定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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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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