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炎 | 来源:法治网 | 鲁甸县龙头山中心法庭近日成功的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
2000年,经人介绍,王某与比她大10多岁的龙头山镇光明村的同村男子蒋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他们生下了可爱的儿子。丈夫经常喝酒打牌并辱骂她,更恶劣的是,丈夫一醉酒,便时不时就殴打她。2008年,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殴打,她一气之下跑到外地打工。之后,她曾两次回家乡,想与丈夫重新和好,但丈夫没一点悔改之意,没过两天,丈夫又动不动就打她,2010年,她再次到外地打工至今。王某认为,他与丈夫的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于2012年7月将蒋某告上了龙头山中心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法庭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蒋某提出要离婚可以但要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5万元,法官耐心对他解释他提的这个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通过法官进两个钟头的明理释法,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法官点评: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恋爱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所谓“青春损失费”或曰“青春损失赔偿费”的纠纷。其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一般多是因为恋爱关系中一些非正常情况引起,如双方之间年龄差距较大或外在条件相差甚远,一方在恋爱过程中隐瞒事实,欺骗对方等。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赔偿也换不来已逝青春。“青春”作伴,价值几何?青春本无价,索赔青春,何如珍惜青春。
作者单位:云南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