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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日期:2012-07-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所谓情势就是指发生巨大变化并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况或形势。变更则是指该情势的巨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产生及沿革

  现代民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制度都可以溯源于罗马法,但情势变更原则却属例外。在罗马时代,由于坚持契约必须严守的信条,合同成立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当事人均须如约履行,继承罗马法的古教会法受日耳曼法的影响和基于人道的正义平衡的立场,承认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影响,由此萌生情势变更的观念。到以工商业交易经济为背景的后期注释派时代(13世纪中叶和14世纪)注释法学家们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注释出一个情势不变条款,并一度成为一些欧洲国家的正式法律条文。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风险不断增大,致使许多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如被履行会导致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利或显失公平。针对这一情况,为公平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两大法系的法院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逐步确立了合同履行制度的情势变更原则。而英美法系的法院更以“合同落空”学说来处理情势变更问题。合同落空规则是指合同成立后,非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发生意外的情况,使得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当出现合同落空的情况时,对当事人的不履行,应当予以免责。如1903年的泰勒诉卡尔德威尔的判决中,英国的西蒙法官认为。合同后所发生的事故或情势的变更,推翻合同的基础,或显然于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的预期不同的,可以予以解除。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统一法也都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称为“艰难情形”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普遍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

  为防止当事人利用情势变更合同原则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义务,各国对这一原则的适用都持谨慎的态度,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主要为:1、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即包括交易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亦包括非经济事实的变化。2、情势变更须发生于合同生效后履行终止之前,但债务人迟延履行,在继续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的免责。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无法预见。并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事实4、须合同的履行会因情势变更而显失公平,即情势变更必须能够达到使当事人双方利益均衡被打破的程度才能被作为免责事由。

  情势变更原则旨在排除因为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这被称为第一次效力,如同种给付变更和拒绝先行给付等;如果不能排除不公平的结果,则应使其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这被称为第二次效力,如终止解除契约,因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不利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我国合同法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规定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商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序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需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作者简介】
李娅斌,单位为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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