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复兴中路593号一楼 邮编:20002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 8:30--11:30 下午:1:30--4:30(6月15日-9月15日:2:00-4:3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申办对象资格: | 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民防工程及市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市批)的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
申办手续: |
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 2、《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一式二份) 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0、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1、《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已结算)(原件) 12、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3、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复印件)(仅限于单建式民防工程中的电梯工程) 注: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备案人在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对于附建式工程,7、8、9三项资料如还在办理过程中的,可提交建设单位的承诺书。 |
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材料; 2、总窗口受理备案材料; 3、市民防办结合质量监督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备案意见;4、申请人到总窗口领取备案意见。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