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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发布日期:2012-07-24    作者:成忠律师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委托手续参见本 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有理由认为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 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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