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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与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12-07-24    作者:110网律师
  女律师亲身传授应战各类官司策略四
  作者:理律 标签:社会2011-02-08 15:59 星期二 晴
  下岗职工VS五大公司
  
  中国电力开封公司
  中国电信开封公司
  中国网络开封公司
  中国移动开封公司
  中国有线开封公司
    案件类型:民事财产侵权纠纷
    
    一、案情简介:
    
     被援助人穆建设是一名50多岁的下岗职工,家有耄耋之年的高龄老母、妻子多病无业、两个正在读书的未成年孩子、典型的家庭经济生活困难户,正在领取国家贫困线以下的经济政策补助。自有住房因某种原因坼迁,也在诉讼中至今未结果,在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社区关的怀下,便在开封市侯庄街3号自建三间简易房屋供家人遮风避雨。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5月14日早6点,在狂风暴雨下随着一声巨响,厄运再次降临这个命运多舛的家庭。一根废弃多年的电线杆砸向了,穆建设一家赖依生存的简易房,屋顶砸塌,主墙砸倒,三间房屋塌了两间半,顷刻之间用于生存的住所化为乌有。老人呆而无语,孩子在风雨交加的惊吓中颤抖,穆建设站在风雨中久久不能回神。随后在春雨淫侵的长达20多天时间内没有一家企业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甚至是互相推委,经河南省多家的主流媒体及开封日报跟踪报道后仍然没有解决。这个无主的线杆不但砸塌了穆建设一家用于安身立命的家,同时因有关部门处理的不及时也砸凉了老百姓的心。媒体报道后第一时间开封市司法局领导汇同援助中心主任紧急开会讨论这一社会舆论热点,并及时做了部属,用特除情况,特除处理的方法,作为个案走援助程序。指派在侵权诉讼方面有经验的李静律师采取主动上门的服务方式,为穆建设一家从法律方面讨回公道。
    李静律师接手后发现,当事人因不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援助政策,同时也有没聘请社会律师的情况下,已经起诉于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已经作出了不利于穆建设的裁定,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穆建设的起诉,理由:无证据证明砸塌穆建设家房屋的线杆产权,是开封市电力公司所有。了解案情后李静律师及时向局领导和援助中心主任,汇报了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由领导充分了解案情后做出正确的指导以便律师调整诉讼方案。
    
    二、援助过程:
    李静律师接受案件后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做出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经过现场考察后,书面审理了李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倒塌的电线杆砸坏穆建设位于本市侯庄街3号房屋的客观事实存在,该电线杆上架有多根通讯电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同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埙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就本案而言,开封市电力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实行举证倒置,在一审当中开封市电力公司并没有举证该线杆不是自己所有的有力证据。所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处理不当,请求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再审。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汴民终字第788号,撤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指令禹王台区法院再审。
    
    
     2010年6月20日,李静律师亲自到现场经过实地仔细观察,在倒塌的线杆上发现,有多种线仍缠绕在线杆上,李静律师通过业务关系找到专业的相关人员,咨询并辨认鉴定后,得知该倒塌的线杆的线分别为中国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开封市电信分公司、中国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的线。上述多家公司既然是线杆的使用者同时也是受益者,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赏责任。
    经过与主审法官和当事人沟通后,追加了上述四公司为被告人,又因被告人没能及时解决问题造成了原告人经济埙失的扩大,从六千多元的诉讼请求赔赏变更为壹万伍千元整的诉讼赔赏请求。为了把案件办的又快又好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李静律师采取了主动上门调解的,诉讼中的非诉讼方式与被告领导和法律顾问进行了分别的多次的沟通。从国家维稳政策为出发点到国有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具体到本案的法律责任,依事实论曲直依法律来衡量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赢得了被告人的认同。在法院主持的调解庭上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不但完全采纳代理人的诉讼意见并当庭兑现了诉讼请求数额。
    三、援助结果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禹民初字第481号。上述五家公司各给付穆建设3000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
    随着万响的鞭炮,在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门前的齐鸣,作为一名律师,和构建合谐社会的个体责任人我很欣慰。
     办案感言:
    
     援助事业是一种有益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司法部门管理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是政府倡导及财力帮助扶持下,由司法部门和司法工作者开展的,公益、长久、持续的保障活动,对社会中遇到侵权和不幸的人,进行有组织有程序实施的司法救助,实质上也是一种法律救济再分配的实现形式。
    援助事业可以说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它无疑是我国司法救济的调节器,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它既起着维稳助弱,显示司法公正平台作用;同时又起着梳理司法程序,缓解社会矛盾,弱化对立情绪,稳定社会持续的作用;具有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性作用。
    司法援助救济不同于慈善救济,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司法援助救济是国家政策主导下的,法律公平对抗的基本权力,不是杀富济贫强者就无理,弱者必有理的概念问题。慈善救济是明显的贫富差异,社会物质再分配问题。
    
    执行:
     司法援助政策是利国、利民,用法律形式,实现公平对抗的原则性条例。如何执行是摆在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问题,用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来面对当前的弱式群体,工作机制,可分为积极主动,心系社会,关注舆论、上门服务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关门卖疥药痒者自来的方式。众所周知普通百姓对机关中的机构功能性和被援助条件还不甚了解,很难在有效、有利的第一时间内通过援助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往往到了二审甚至于再审才找到援助中心。有的援助中心现在可能还是狮子把门警察站岗在机关大院里进行着衙门式服务。没能做到以人为本的机关转变思路服务于百姓的基本思想中来,有些代理律师更是蜻蜓点水,沾蒜式代理,让援助对象产生援助无力,可有可无的感觉。司法部门,代理律师或司法工作者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司法援助不是为了同情而援助,不是为了慈善而援助,而是为了追求公平对抗而进行的司法援助。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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