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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改轻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轻伤)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吕震律师

题目:重罪改轻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轻伤)
案情介绍: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一些案件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回忆,并不是案件的本身,重要的是办案的过程。下面取一个典型的案例:
张某、刘某、陈某、薛某四人在市内某歌厅喝酒,当时因为小姐不够,与歌厅服务生发生争执,张某、刘某、陈某、薛某四人手持棍棒等,对歌厅服务生进行殴打,并把歌厅老板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张某、刘某、陈某、薛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拘留。
评析:
经过薛某家属的委托,作为薛某的律师在询问了家属后,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侦查人员当时对本案非常敏感,开始对于涉案内容只字不提,甚至对于律师的介入是比较反感的。当时我只有一个观点就是任何的事情都可能做到,只要用心去做、认真去做。
我先后去了五次公安机关,利用各种技巧争取了解案件的内部情况,以利于准确把握本案。虽然经过了很多波折,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努力通过对案件的了解终于有所突破,了解到在本案中歌厅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掌握到薛某是在有前提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并不属于无事生非的情况,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于本案在涉嫌罪名的确定上存在问题,应将本案认定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并且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要明显比寻衅滋事罪要轻,因为本案的被害人只构成了轻伤,而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并且如果通过努力操作好有的话有判处缓刑的可能。由于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也就是说被告人很难摆脱刑罚。而判处缓刑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完全能够接受的,对于辩护人来讲也是成功的。
因此将本案的罪名改变,改为故意伤害罪,然后对当事人判处缓刑,成为办理本案的思路。而一旦接手本案,要做就要做好,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认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到审查起诉的环节如果依然坚持此罪名的话,到法院阶段改变罪名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改变被告人的涉案罪名显得尤为关键。通过在检察院与办案人接触,了解案件情况,和检察人员探讨、发表自己的观点。在开始的阶段,检察人员对于我的观点还存在质疑,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沟通、我的观点逐渐被接受,后来检察院将案件发回公安阶段进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经过对本案具体分析、综合探讨决定接受我的观点,把案件的罪名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以此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罪名的改变可以说对于本案的成功仅仅做了第一步,因为刑事案件的判决最终是由法院来做出的。
当时在得到被告人及家属对我前期工作肯定的同时,又向被告人及家属做了大量的工作。第一,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有诚恳的认罪态度并表现出悔罪情节。第二,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要有明确的赔偿态度。
虽然我观点得到了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但在赔偿的数额上与被害人的要求有所差别。后关于赔偿一事经过与被害人接触,被害人从当初的没有任何的让步到赔偿数额减少了一半多。被告人和家属在完全认可并支付了赔偿款后,被告人被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并缓期一年执行。在宣判的当天被告人经过我办理了取保手续从看守所出来,当时见到我后泣不成声——
当然,当事人本人及家属对于本案的结果是非常满意的,我也得到了家属和当事人本人的称赞,但是其中所经历的过程只有作为辩护人的我最清楚,当然其中的收获也只有我才得到。
相关法条:《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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