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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问题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邱戈龙律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公司、企业户综合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讲该单位 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以植物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讲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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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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