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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发布日期:2012-07-21    作者:孙新律师

充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目标。企业破产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一诉求:

  1.职工债权无须申报,即可生效。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即可生效。

  2.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由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其中应当有一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3.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4.为充分地保护职工利益,特定的职工债权可以在债务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即 2006年8月27日之前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后没有满足的部分,在对债务人有担保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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