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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徐汇区税务局 虹桥路188号静安区税务局 陕西北路1058号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宝山区税务局 宝林路43号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6:00 财税一分局 8:30—16:00 财税二分局 8:30—16:00 财税三分局 8:30—16:00 财税四分局 8:30—16:00 财税五分局 8:30—16:00 财税六分局 8:30—16:00 财税七分局 8:30—16:00 财税八分局 8:30—16: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6: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6: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6: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6: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6: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6: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6: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6: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6: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6: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6: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6: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6: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6: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6: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6: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提供资料齐全的,当日可领取《户管核准单》。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登记受理处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开业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申办对象资格: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弄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

  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新办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收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7)第136号、沪财综(1997)第034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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