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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应否一次性给付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王振兴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地位不是同等的,一次性给付赔偿是原则,定期金赔偿只是对特定的赔偿项目适用。《解释》第31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作一次性赔偿,使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而不论受害人的生命时间长短,只按照当地的平均寿命计算。这也是我国通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残疾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但是从平衡各方利益来分析,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可以即时消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对于解决纠纷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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