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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XX诉钟XX、扬州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刘松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0046号

原告谈XX,香港人。
委托代理人刘松岩,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钟XX。
第三人扬州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念泗三村X幢XXX室。
共同委托代理人史XX,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XX与被告钟XX、第三人扬州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谈XX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谈XX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姚 江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代理审判员 申琳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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