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XX诉钟XX、扬州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0046号
原告谈XX,香港人。
委托代理人刘松岩,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钟XX。
第三人扬州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念泗三村X幢XXX室。
共同委托代理人史XX,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XX与被告钟XX、第三人扬州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谈XX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谈XX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姚 江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代理审判员 申琳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