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求助12351 讨回万元补偿金
郝小姐是名珠宝导购员,在公司连续9个月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后,决定离职,然而公司却拒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无奈之下,郝小姐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求助。在工会调解员的帮助下,单位一次性支付她1万元补偿金。 “我都已经工作了9个月了,却一直没人跟我提上保险的事情。我实在等不下去了,就提出离职,可是单位还扣着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发给我。没有办法了,只好求助工会。”郝小姐告诉记者,她是2011年6月21日入职四川省某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担任珠宝导购员,月工资3700元。
该公司与郝小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在等待了9个月以后,今年3月31日,郝小姐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4月30日便离开了公司。但是,该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她4月份的工资。
无奈,郝小姐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寻求法律帮助。要求公司支付4月份工资、未缴纳社保补偿金,以及工作期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
就郝小姐反映的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承认郝小姐是该公司的员工,但她是在3月底不辞而别离开公司的,之前并没有与公司任何人打过招呼。“她卖货卖得好,我们不希望她走,可是她突然就走了,电话也不接。公司的确在考勤上没有严格要求,有的时候员工跟店长说一声,就可以休假,有时也不是按年休假算的。因为派驻商场,我们公司不负责管理,都是商场在负责。但是郝小姐的离职日期肯定是3月底,我这里有店面经理的书面说明。”
针对未缴纳社保,该负责人坦言,由于公司总部在四川,员工普遍不愿意在四川上保险,因此就用现金的形式发放。
■律师说法
缴纳社保是强制性责任
受理本案调解工作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刘仁午律师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了该公司的负责人。耐心地进行了解析,阐述了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刘律师指出,该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而用现金的形式发放违反《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责任。《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如实地提供劳动者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该公司不能提供考勤表,也没有为郝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将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该公司与郝小姐在工会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郝小姐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