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在缓刑期内致人轻伤又获刑作者:吴昊 | 来源:光明网 | ,北京刑事律师
被告人张林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帮朋友打架致人轻伤。最终,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林飞犯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林飞因犯抢劫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交由怀远县社区矫正工作单位对其进行缓刑考察。2011年11月17日22时许,李某因琐事在怀远县城关镇阿波罗歌厅门口与余辉等人发生争执,李某遂喊来被告人张林飞等人分别持砖头、铁锅、板凳等殴打余辉等人。其中,被告人张林飞持铁锅将余辉面部打伤。经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余辉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林飞与被害人余辉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林飞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林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余辉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林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