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无期保命
马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无期保命
2009年底,被告人马某与他人合伙在德州市开设一家茶馆涉赌,并纠集被告人代、肖、蒋、刘等人帮其照场子,充当打手。2010年1月18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在该茶馆打牌时,与刘发生纠纷并在电话中与马争吵起来。之后,马指使刘邀约代等人砍杀李某,次日凌晨,刘、代、肖、蒋找到李后,对其进行持刀砍杀,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我们接受其委托后认为:马某未直接参与故意杀人,刘某没有征得马某的同意而擅自邀约代等人砍杀被害人,证据不足,马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马某由死刑改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