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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吴瑞青律师
 日前,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在证据种类中新增电子数据一条。这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等作为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QQ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而且,电子数据本身从提出证据到被法院采纳,还要经过两道关口,以电子邮件为例一是采集过程必须经过公正,证明是从当事人的电脑里采集的,二是要送到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证明没有被篡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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