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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井口无盖伤人 管理部门担责!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李波律师
今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 通讯员刘恒志)桂林一市民骑电动车经过七星区穿山东路附近时,在一个无盖的下水道井口栽倒,造成车上3人摔倒在地,其中一名老人李先生当场昏迷,磕落、折断数颗牙齿,在医院救治花了1.2万余元。事发后,李先生等3人将七星区市政局和桂林市政局告上法庭。7月5日,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桂林市政局应赔偿李先生3.7万余元。   据了解,2008年7月12日晚上,李女士骑电动车搭载68岁的父亲李先生和她两岁大的儿子,行驶至穿山东路非机动车道,再由北往南行驶至毅峰路口时,突然被非机动车道正中一个无盖的下水道井口绊倒,电单车前轮陷入井中,车上3人全部摔倒在地。李先生当场昏迷,口鼻流血不止。当时,10多名市民见状,立即上前帮忙救人,将李先生扶起并叫一辆出租车将他送进了医院。有市民还在无盖的下水井口附近放置树枝作警示标志。李女士和儿子的头和手被擦伤。李先生被送进医院后立即抢救,下唇被缝合5针,住院32天,出院诊断为外伤性冠折、唇外伤和右耳神经性耳聋等,花了医疗费1.2万余元。
  事发后,李女士最初不知道要找谁去讨说法,后来她发现下水井盖上没有承重等级、制造厂家、生产年份等标识,便想到了找下水井盖的管理部门。于是,她先后找七星区市政局和桂林市市政局索赔,但两家单位均称那个下水井盖不归自己管理。协商无果后,李女士等3人将七星区市政局和桂林市市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等共5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时,桂林市政局称该井盖不归该局管理,虽然根据桂林市政府文件规定该路段应当由市政管理处管理,但由于七星区市政局一直没有移交该路段,所以该局与本案无关。该局还认为,李女士3人共同搭载一辆电动车,是违章行为,井盖的断裂是李女士等3人造成的。该局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有关此事的报纸,证明井盖损坏是因为事发前5分钟有载满黄泥的卡车碾压过。
  七星区市政局也称,不应当由该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发道路已通过竣工验收,应当以市政工程处或排水工程处为本案被告。
  秀峰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因一个无盖的下水道井口造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另根据桂林市政府2006年市政公用发【2006】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明确桂林市政局应对事发路段的管理养护负责。另外,事发下水道井盖上并没有《铸铁检查井盖》行业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标识,桂林市政局也没有出具证据证明该井盖质量是否合格,或对于损坏的井盖及时更换,法院认为桂林市政局未能对事发路段尽到管理职责。
  7月5日,秀峰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桂林市政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要求,判决桂林市政局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电单车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牙齿损害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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