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屋纠纷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房子质量验收合格开发商就可不保修?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15日,刘先生与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自房屋交付使用起,按照承诺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2009年3月,该房产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刘先生交付了房屋。在居住过程中,刘先生发现该房屋墙体多处裂缝、漏雨、透寒,因刘先生多次找到房产公司要求维修未果,刘先生自己找人进行了维修。
2010年8月,刘先生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房产公司承担修复房屋裂缝、渗漏费用23541元并赔偿损失11000元,但该公司以该房屋已经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颁发了合格文件为由予以拒绝,现刘先生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刘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律师解答】
张德军表示:刘先生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房产公司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应当保证其出卖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案涉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比较隐蔽,该质量缺陷的产生原因在房屋交付时即已存在,只是在交付后才被发现,依据《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先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房产公司承担。
其次,虽然该房屋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其并不能免除其维修及赔偿义务。张德军律师认为,因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诉讼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合格文件,只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据此否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客观事实,对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认定。因案涉房屋存在裂缝、渗漏、透寒等客观事实,法院可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综上,刘先生以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房产公司主张的合理房屋修缮费用及赔偿损失等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