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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加高房屋引纠纷 住户要求消除不安全隐患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徐涛律师
】“5.12”汶川大地震给当地居民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损失,北京也有震感,同时它也启示大家各种自然和地质灾害随时都有发生。因汶川地震警醒了自己,韩先生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很重要,邻居的房屋建设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自家的居住安全,故将邻居王女士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拆除违章建筑,消除对方给自己造成的安全隐患。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据了解,原告韩先生与被告王女士是邻居,原告住在被告西面。2007年上半年被告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施工许可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出原有高度、层数施工建房。被告所建的三层楼房,高度是原告家房屋的两倍多,所建的三层楼房质量粗糙且大量使用旧建材,紧贴原告家东墙未留任何距离而建,经过此次地震,韩先生认为,邻居违章建筑没有情况显示它能承受怎样的自然和地质灾害,但是韩先生可以确定不论邻居家的违章建筑出现任何情况,它首先不可避免的危及和伤害的就是韩先生及其家人,故将邻居诉到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原告韩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女士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可以依法定给个人或单位使用,依法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害。”被告家的土地是于1978年经石景山区刘娘府村委会批准,依法用于建筑房屋居住,被告既未改变土地的用途,又未侵犯其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被告的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另外,被告的建筑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作为一个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人,任何人都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因此在房屋建设中,被告寸步不离现场,严把施工质量关,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目前被告及家人已居住在该房屋中一年,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表述的安全隐患问题。综上,原告的起诉不属于客观情况,又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所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一节,经法院释明,原告仍表示不申请进行上述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故被告所建的三层楼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原告构成危险均不能准确认定,就此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有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建房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认定、解决,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韩先生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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