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公安派出所 |
申办对象资格: | 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暂住3天以上,均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对年满16周岁,有合法的居住场所,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住宿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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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须交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关证明材料,手续是: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办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主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办证; 3、暂住在租赁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申领、办证。 (二)填写《实有人口管理—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保存暂住登记单。 (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凭登记单换发《暂住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9)2号文、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9)52号文规定: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91次会议通过); 2、《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发布); 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6年9月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