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在工地砸死人 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人民法院报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被保险车辆在工地上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范围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为其所有的吊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2011年9月8日,在外地施工时,原告允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事故,将正在车下工作的工人王某砸伤,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全责。原告因此次事故赔偿第三者王某家属55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被告拒绝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5438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也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中,被保险车辆是在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在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因经法院确认的原告的各项损失之和超过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故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依照第三者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对原告进行赔偿。(金薇 古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