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0〕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