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1月8日18时30分,快递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车牌为云K1234X的中型箱式货车在国道213线上由思茅区往宁洱县方向行驶,车上载有3吨货物,1名乘车人张某。王某驾驶云J5678X号小轿车在国道213线上由宁洱县方向往思茅区方向行驶。王某车上载有3人,分别是副驾驶座位上的张母,驾驶座位后座的王妻,副驾驶座位后座的王子。两车在行驶至国道213线K2642+580M处时,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中型箱式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云J5678X号车驾驶人王某及副驾驶座乘客王母当场死亡,云J5678X号车后排乘客王妻和王子受伤。
王妻先后在普洱市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IX(九)级。
案件进程:
一、交通事故认定
2011年2月11日,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载有以下内容:
该路段为国道213线,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二级路面,交通情况复杂,道路无中心线划分车道。该路段视线良好。道路限速为40km/h(最高时速)。
事故现场有痕迹L1、L2、L3、L4、L5。L1长19米,属云K1234X号车右前轮制动后与地面发生作用形成的轮胎拖印;L2长17.9米,属云K1234X号车右后轮制动后与地面发生作用形成的轮胎拖印;L3长14.6米,属云K1234X号车左前轮制动后与地面发生作用形成的轮胎拖印;L4长9.8米,属云K1234X号车左前轮制动后与地面发生作用形成的轮胎拖印;L5长3.5米,属云J5678X号车与云K1234X号车碰撞后云J5678X号车保险杆与地面发生作用形成的挫划印。
云J5678X号车经云X司鉴中心【2011】车JXX鉴字第X号认定:该车因肇事致前部线路及灯具严重损坏,无法确定肇事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是否有效。该车碰撞时的车速为74km/h。
云K1234X号车经云X司鉴中心【2011】车JXX鉴字第X号认定:该车肇事时的车速为54km/h。
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原告方起诉至法院索赔
2011年12月12日,原告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快递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按40%的赔偿责任共计4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结案
2012年3月1号,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赔付原告122000元,余款合210000元,在商业保险保额内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案件点评:
作为被告方快递公司、驾驶员李某的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看清了各方关系,抓住了其中的瑕疵,并据此将该案争取到保险限额内赔偿,使该案成功调解。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情况,该路段为国道213线,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二级路面。该处所称的二级路面实际上是指二级公路,因为路面没有一级二级之分,只有高级、次高级、中级、低级四个等级。二级公路是指设计速度在每小时60公里—80公里,双向行驶且无中央分隔带的双车道公路。当然为安全考虑,也可以限制时速。作为国道线的二级公路,是双车道行驶,中间必然有道路中心线划分车道,只是会在长期使用下被磨损掉。那么,两对向车发生正面碰撞,就必然是其中一辆车占道行驶或是在两辆车都有占道情况下在道路中央碰撞。本案中,是云J5678X号车完全占道行驶,属违章行为。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忽视了这一情况,存在重大瑕疵。作为代理律师,经过庭前认真审查,并在庭上向法官说明了这一情况。
其次,事故现场有痕迹L1、L2、L3、L4、L5。经上文陈述,该痕迹的其中L1、L2、L3、L4轮胎拖印,均为云K1234X号车采取刹车措施后与地面产生的轮胎拖印。可见,云J5678X号车并未采取刹车措施。是何原因致使云J5678X号车在并未采取刹车措施的情况下就正面撞上云K1234X号车?是来不及?是刹车失灵?是完全没有意识到?总之,结果是经鉴定的车辆刹车制动系统没有问题,而云J5678X号车是在并未采取刹车措施的情况下正面撞上云K1234X号车的,由此说明云J5678X号车驾驶员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对云J5678X号车的鉴定载明,该车碰撞时的车速为74km/h。而对云K1234X号车的鉴定载明,该车肇事时的车速为54km/h。对一起交通事故中两辆车的一前一后两份鉴定报告,为何一份写的是碰撞时的车速,而另一份写的是肇事时的车速?根据驾驶员李某陈述,事发前他所驾驶的云K1234X号车载有3000KG货物,以50km/h左右的速度行驶。当看到对面有车冲过来时,他就采取了制动措施,车辆滑行一段距离后即停止。而此时对方车辆还在向他冲过来,然后撞上他已经停下的车上。根据现场痕迹推论,驾驶员李某的陈述具有可信性。可见,碰撞时云K1234X号车是静止的,而云J5678X号车碰撞时的车速为74km/h。据此,云J5678X号车驾驶员应对此次交通事负主要责任,责任较大。据此,也不能简单认定快递公司承担40%的次要责任,而王某只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再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事故发生时间是2011年1月8日18时30分,该时段恰是晚饭后时间。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驾驶员李某和死亡的王某都抽取了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其后李某的被告知无酒精含量,但是并无死亡的驾驶员王某的酒精含量情况。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测定酒精含量对判定驾驶人员是否犯交通肇事罪及其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至关重要。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载明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情况,也未给出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说明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该瑕疵也影响了责任比例判定。最终,在被告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找到了死亡的司机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该报告中记载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250mg/100ml。据此,说明死亡的驾驶员王某属醉酒驾驶,也进一步说明了其对该起交通事故应付的责任非常大。
经过以上分析论述,死亡的驾驶员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存在的过错有:
1. 占道行驶;
2. 超速85%行驶;
3. 未采取制动措施;
4. 醉酒驾驶。
而驾驶员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有的过错仅有正常行驶时超速35%,且存在李某驾驶的车在肇事时是禁止的这一情节。
至此,法院在判决时遇到了障碍,根据案件事实和被告代理人的论述,死亡的驾驶员王某的责任极大,而被告方驾驶员李某的责任极小。为了使该案案结事了,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采取了调解结案。被告代理律师也维护了被告权益,使得被告在购买的保险金额范围了就了结了此案。无疑使一个巨大的成功,更体现了律师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