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婚育龄妇女根据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