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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补救
发布日期:2012-0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靖江市一对夫妇离婚后,原丈人与女婿为20万元借款对簿公堂,女婿却在法庭矢口否认。2月22日,在检察机关介入下,原丈人收到女婿20万元还款。

  2004年7月,新婚不久的李松(化名)夫妇因购买新房需要钱,李松便向岳父王彬(化名)借款2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父亲20万元,日后一定归还。”在借条落款处,女婿李松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09年10月,李松夫妇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所有财产由李松获得,债务也由其归还。随后,王彬向李松提出还款之事,遭到拒绝。当月20日,王彬一纸诉状将李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松归还20万元。

  庭审中,李松矢口否认有借款一事。2009年11月,经法院允许,王彬将李松在法庭上快速书写的签名材料、庭审笔录及两份结算单与借条一起委托一家鉴定机构鉴定。2009年12月15日,鉴定机构提交结果:借条签名非李松本人所写。

  “白纸黑字,难道还会有假”,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难道也在“说谎”吗?王彬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12月16日,法院驳回其申请,并判其败诉。

  2010年3月,王彬至靖江市检察院申诉。检察官调阅卷宗后,发现原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松”笔迹真伪鉴定主要依据是“松”字的右半部分“公”进行比对,且送检笔迹样本系李松在庭审中连续快速书写而成,不符合送检条件。

  为进一步查实借条真假,2010年6月,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检察官重新委托南京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再次进行笔迹鉴定。这次送检的样本中,补充了诉争之前李松的诸多笔迹材料。2010年11月,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借条上签名确系李松书写。”在事实面前,李松不得不承认,确实向王彬借款20万元,2010年12月25日,经检察官、法官多方做工作,双方握手言和,李松答应二个月内归还20万元,王彬撤诉。

  该案提醒大家,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技术型证据,除了必须具备证据的特征外,还要符合技术鉴定的要求,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本案来看,一开始,王彬申请鉴定的送检材料主要是李松在庭审中快速书写形成,不能真正反映李松的书写习惯,因此第一次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不是李松书写。检察机关介入后,考虑到诉讼发生之前李松的笔迹材料更能真实反映其本人的书写习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申请重新鉴定,并在重新送检的样本中,补充诉讼之前的诸多笔迹材料,鉴定机构根据上述相关送检材料进行鉴定,才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案件的最终处理才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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