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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参与民事纠纷调解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浅论律师参与民事纠纷调解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交往日益密切,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因为利益的不平衡又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其中最普遍的就是民事纠纷。及时、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化解,不仅节省了诉讼资源,减轻了法院的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应当发挥其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引导功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律师 民事纠纷调解

一、律师参与民事纠纷调解的现实背景。
1、我国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客观上促进了人们的交往及利益的交换,而不可避免的利益在分配过程中会出现不平衡,纠纷由此而生。
2、公众普遍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了解有限,因此不能正确认识在纠纷发生之后自身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律后果缺乏正确的判断,加之现代人彼此的不信任感,协商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大量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不仅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消耗了纠纷当事人双方的财力和精力,甚至是感情。
3、我国基层法院审判法官普遍不够,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疲于应付,因此难免会影响案件审判质量。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又难免会使案件的上诉、申诉、上访率上升,影响社会稳定。
最高院张军副院长于2009年8月15日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作《律师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报告中,提出律师从事调解的设想和方案,同时提出拟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施行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调解机构的设想,将调解业务作为律师服务的业务之一。

二、律师参与民事纠纷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律师参与民事纠纷的必要性。
律师从事民事纠纷是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是律师服务公众的义务,发挥律师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积极功能,是十分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⑴、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是律师的义务。律师不仅仅只是一个职业,律师同时具有一定的服务社会公众的义务。《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必须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专业技能与社会身份也决定了不少公益事务只能由律师实施。
⑵律师在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中具有自身优势。第一,当事人通过律师进行协商对话,降低了双方的对抗心理,为调解的成功打下了良好的心理基础。第二,在和解过程中,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纠纷的法律评价后果初步评判,然后通过法律和情理两方面进行引导,结合道德、习俗等进行劝说,使当事双方更容易接受,真正做到息纷止争。是当事人达成和解。第三,当事人更容易坦诚面对律师,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诉求而委托律师,本身就意味着对己方律师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高度信赖,只要律师秉着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平衡双方利益,双方当事人自然会比较容易接受。
⑶社会的稳定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提,为自身行业发展考虑,律师也应当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促进社会矛盾和纷争的解决。
2、可行性。
律师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是可行的,具体理由:
⑴、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应诉前会咨询或聘请律师,在纠纷开始时律师即可介入,律师处于矛盾和纠纷处理的最前沿,完全可将纠纷在萌芽状态时化解。
⑵、律师可将民事纠纷的调解,作为律师的一项业务,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不仅不会影响律师的业务来源,恰恰相反,不仅可以给律师带来收入,还可以扩大自身知名度。律师还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如果调解不成,可以继续接受其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这有利于拓展律师的业务渠道。
⑶、律师有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可是和在任何场合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这两种优势可使律师的调解工作能随时随地进行,这种便捷性使得律师更易于让当事人接受采用调解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三、律师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角色定位。
1、律师是一方的代理人。律师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往往是受纠纷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律师在调解纠纷时的一切行为,皆是源于一方的授权,这就要求律师不得同时代表双方利益,也不得在调解过程中做出伤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2、律师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虽然律师是代表纠纷其中一方的利益,但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不能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从公平正义出发,提出合理的调解意向。不然仅仅为追逐委托的利益,故意混淆是非,对委托人做出错误的引导,这样只会使调解难以进行,矛盾纠纷越闹越大。
3、律师不仅是法律的释明者,更是道德的弘扬人。受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国情的限制,一味生搬硬套地适用法律,不一定就能使当事人信服。律师在释明法律的同时,应当结合我国的传统道德,从法律与道德两方面进行说服教育,这样才能让纠纷当事人真正信服,把矛盾纠纷真正化解。
4、律师是纠纷当事人的倾听者。律师在调解工作中,如果一味大谈自己意见,不顾及当事人的感受,也会对调解效果有不好的影响。在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往往把律师作为可以倾诉的权威,律师应当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辩驳、请求,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更清楚地了解事实,从而有效适用法律,提出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有效的调解意见。

四、律师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调解是双方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另一方都不能强迫。律师也不能采取威迫、利诱等方式强迫另一方调解。
2、合法原则。调解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对不能调解的事项(例如很多当事人认为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调解赔偿对方后,就可以要求对方不能报案)不能鼓动当事人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询问能不能就纠纷提出调解时,应当明确告诉当事人调解是不是合法,违背法律的调解,这种调解协议并无效力,并会因此产生更多纠纷,律师不能成为纠纷扩大的推手。
3、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律师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不能利用对方对法律的不通晓故意做出与法律相违背的法律释明,误导对方当事人。调解必须在
4、兼顾法律与道德原则。“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兼顾法律与道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是最佳的调解方式,才能让双方真正心服口服,真正化干戈为玉帛。

五、律师在参与民事纠纷调解中的技巧。
1、解除对方的排斥心理。在调解过程中,律师不要求完全充当委托人口舌的角色,而是在自己当事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上,尽量能够贴近对方,缓和谈判氛围,这样就能更好的拉近谈判双方的心理距离,打破敌对和警惕的僵局,能为顺利达成协商意见开一个好头。
2、找准切入点。双方都有一个心理期待利益,律师应当从双方的言辞中揣摩出双方的此种心理,然后提出一个双方都比较能接受的意见,才能使调解有效进行,并进一步促使达成一致意见。
3、审时度世、察颜观色。仔细观察对方在谈判过程中神态、言谈举止,透过外表看其内心思想活动。从而有效控制调解氛围,在恰当的时候提出恰当的调解意见。

六、律师参与民事纠纷的社会意义。
1、有效缓解法院工作压力,节约诉讼资源。法院特别是受理一般民事纠纷最多的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十分繁重,通过调解的方式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对法院而言,减轻了他们的工作任务,这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对当事人而言,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推动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在调处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一方面宣传了法律,一方面弘扬了传统道德。法律和道德是社会治理手段中应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礼法互补,才是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其次,发挥纠纷调解的功能,缓解社会矛盾,营造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用调解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这对我们实现和谐社会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结论: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职业优势,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在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中,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意见。在释明法律的同时,结合我国传统的道德,对纠纷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相信在广大律师同仁的努力下,更多的民事纠纷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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