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晚婚晚育奖励(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2)晚育的定义: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晚婚奖励办法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晚育奖励办法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办理依据: (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