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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涉嫌信用卡诈骗,真诚悔罪免刑罚
发布日期:2012-07-11    作者:110网律师

赵某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每月仅靠前夫支付的1000多元维持生计。2012年4月20日,赵某去银行取钱,恰逢排在前面的黄女士取钱后将卡落在ATM机。赵某看到ATM机显示可继续取款,心存侥幸的她顺手取了10000元。赵某回到家中,强烈的歉疚感和恐惧让她坐立不安,遂即前往派出所自首,并退出赃款。该案于2012年6月27日在鲤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赵某辩护律师刘娟结合案情和赵某实际家庭情况,为其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审理该案的法官认真听取了赵某的陈述和辩护人的意见,于2012年7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本案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赵某取走10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本案赵某在犯罪后能够积极投案自首,全额退赃,悔罪态度良好,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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