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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予应办理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2012-07-11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房产赠予应办理登记手续 张龙(男)与王某(女)自小认识,可谓青梅竹马,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张龙继续做建材生意,收入颇丰。王某则操持家务,后生一子张小龙,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龙的名字,由一家三口居住。后因张龙见异思迁,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张龙与王某协商,欲协议离婚,孩子张小龙随其母王某生活,但对婚后购置的商品房的归属,双方协商不成,最后各自妥协,房子归孩子张小龙,双方订立有书面字据,张龙将房屋所有权证亲手交予其子张小龙,但未去房...
房产赠予应办理登记手续 张龙(男)与王某(女)自小认识,可谓青梅竹马,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张龙继续做建材生意,收入颇丰。王某则操持家务,后生一子张小龙,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龙的名字,由一家三口居住。后因张龙见异思迁,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张龙与王某协商,欲协议离婚,孩子张小龙随其母王某生活,但对婚后购置的商品房的归属,双方协商不成,最后各自妥协,房子归孩子张小龙,双方订立有书面字据,张龙将房屋所有权证亲手交予其子张小龙,但未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事后,张龙、王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龙搬出了商品房,与人再婚,王某、张小龙则继续居此。
几年后,因房价上涨,原张龙名下的商品房价值已翻了几番,张龙对当初将此房赠予给张小龙的事反悔,以自己仍是产权人为名,欲要回此房,因与张小龙、王某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此房的所有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依法判决,张龙当初将此房赠予张小龙的行为有效,诉争之房归张小龙所有。
房屋做为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房产赠予应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受赠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全面保障。本案中法院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中张龙在赠予后又反悔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张小龙受赠房屋后未过户,造成诉讼的产生,也是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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