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 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 ;周五上午: 9∶00-11∶00 |
办理时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对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查。 |
申办对象资格: |
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申办手续: |
(一)《报告书》(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一式三份)(三)上年度财务报表;(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
办理程序: |
(一)填报 1、具备网上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市社团局政务网站(网址://stj.sh.gov.cn)在线查阅《网上年检须知》,同时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在线填报相关数据材料,并直接在线申报,在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最终确认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打印《报告书》一式三份,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亦可从网站上下载《报告书》,或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报告书》,并如实填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通知 1、对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完成通知单》,民非单位凭《通知单》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度检查合格手续,领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2、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告知,或限期整改,或作出处罚。 (四)公告 对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
办理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