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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初审(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军工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004室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申办手续: 1、必需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证件;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物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办理程序:

  1、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2、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3、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及时组织审核;4、经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部门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5、经审核不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条件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资格。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95]第1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99]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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